陇南玉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安入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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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472号案件名称
陇南玉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安入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陇南玉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安入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陇南玉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安入贵,男,1969年5月,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陇南玉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与安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入贵已报xxxx机关进行“临控”,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车辆登记信息。法院又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陇南玉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执行款xxxx元,执行费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翔审 判 员 霍学锋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张三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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