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等与赵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0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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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0549号案件名称
赵某1等与赵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某1;赵某9;赵某8;赵某5;赵某6;赵某7;赵某2;赵某3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0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男,1942年7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0(赵某2之妻),1965年4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3,女,2018年4月2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某4(赵某3之父),1990年1月16日出生。原审原告:赵某5,女,1936年2月20日出生。原审原告:赵某6,女,1945年11月30日出生。原审原告:赵某7,女,1951年6月28日出生。原审原告:赵某8,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原审原告:赵某9,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上诉人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2、赵某3、原审原告赵某8、赵某9、赵某7、赵某6、赵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7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某1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赵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存义审 判 员 薛 妍审 判 员 赵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孙亚男法官助理 李 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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