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桂菊、湖南省晨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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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862号案件名称
粟桂菊、湖南省晨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粟桂菊;湖南省晨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粟桂菊,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苗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湖南省晨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榆市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97457146。法定代表人:熊光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粟桂菊与湖南省晨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晨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中院提交上诉状,本院(2021)湘120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粟桂菊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周 武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东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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