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国、铜陵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6民初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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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6民初2001号案件名称
周爱国、铜陵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爱国;铜陵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6民初2001号原告:周爱国,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马,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711044060。法定代表人:郜小伍。原告周爱国与被告铜陵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爱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爱国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爱国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慧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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