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爱国、铜陵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6民初20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6民初2001号
  • 案件名称

    周爱国、铜陵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爱国;铜陵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6民初2001号原告:周爱国,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马,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711044060。法定代表人:郜小伍。原告周爱国与被告铜陵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爱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爱国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爱国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慧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