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光耐火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2民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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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催42号案件名称
上海众光耐火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催告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众光耐火材料厂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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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82民催42号 申请人:上海众光耐火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357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8345989776。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韩村路780弄157号302室。 投资人:陈加法,该厂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云,女,该厂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众光耐火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5049841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21年3月4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甬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浙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浙江浙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众光耐火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众光耐火材料厂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君亚 审判员范智君 审判员崔志宁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沈燕钦 代书记员施梦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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