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雄、梅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5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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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5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雄、梅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刘雄;梅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雄,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梅建,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刘雄与梅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梅建名下的存款账户,现因该案件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梅建名下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孟鹏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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