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法院、孙智责令退赔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17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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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1774号之一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孙智责令退赔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简阳市人民法院;孙智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1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人民路395号。法定代表人:周斌,院长。被执行人:孙智,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关于本院在移送执行孙智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智所有的位于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号2栋2单元13层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0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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