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运生、刘欢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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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229号案件名称
苏运生、刘欢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苏运生;刘欢;苏峰为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229号原告:苏运生。被告:刘欢。被告:苏峰为。原告苏运生诉被告刘欢、苏峰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苏运生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运生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运生负担。审判员 丁琼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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