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玲、广州纽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16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1665号案件名称
喻玲、广州纽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喻玲;广州纽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1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玲,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纽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4号首层至4层(部位:三层自编305)。法定代表人:马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喻玲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纽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0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喻玲以广州纽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动与其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喻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健颖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古嘉玲林之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忠艳、于希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4924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陈孝东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