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彦儒、凤城市财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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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1082号案件名称
梁彦儒、凤城市财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梁彦儒;凤城市财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佟成财;王德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1082号原告:梁彦儒,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城市财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草河区保卫村草河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佟圣武,系公司经理。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系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佟成财,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满族,凤城市财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凤城市。第三人:王德富,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汪家隈子村西街组,身份证号:2106231968××××××××。原告梁彦儒诉被告凤城市财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佟成财、王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梁彦儒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彦儒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梁彦儒负担。审 判 长 郭颖华人民陪审员 林玉慧人民陪审员 周玉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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