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宝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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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1972号案件名称
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宝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宝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972号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鸿禧苑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0674674060。法定代表人:徐剑红,经理。被告:刘宝珠,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付清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付清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君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972号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鸿禧苑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0674674060。法定代表人:徐剑红,经理。被告:刘宝珠,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付清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付清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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