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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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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792号
  • 案件名称

    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靖;深圳市龙岗区物极鲜零食店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792号原告:李某,男,199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深某某,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下雪村XXX号一楼102。经营者:古素梅。原告李某与被告深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示该起纠纷已在其他法院立案受理,故向本院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晓彦书记员  朱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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