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7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792号案件名称
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靖;深圳市龙岗区物极鲜零食店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792号原告:李某,男,199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深某某,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下雪村XXX号一楼102。经营者:古素梅。原告李某与被告深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示该起纠纷已在其他法院立案受理,故向本院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晓彦书记员 朱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忠辉、何赞株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803号 下一篇 刘新春、李骐宝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82执保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