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九龙坡区长兴沙发维修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3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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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3569号案件名称
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九龙坡区长兴沙发维修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龙坡区长兴沙发维修部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569号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3566号,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6738214016。法定代表人:李艳玲,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青,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龙坡区长兴沙发维修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1号2栋2单元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Q99N9C。经营者:焦建辉。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长兴沙发维修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光英审 判 员 张振华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书瑶书 记 员 梁 麟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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