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王月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3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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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330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王月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王月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3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杨军。被执行人:王月龙,男性,1986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马文花,女性,1989年09月25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袁学刚,男性,1990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玉毛,女性,1992年04月18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月龙、马文花、袁学刚、王玉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74695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95元,案件执行费55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月龙、马文花、袁学刚、王玉毛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作出(2021)陕0822执1330号之一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月龙、马文花、袁学刚、王玉毛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2021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月龙一次性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2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将还清全部本金,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3595元、执行费5520元由被执行人王月龙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2执133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志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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