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董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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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85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董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董军;杨立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70828843K。负责人:方磊,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拓文飞,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清收人员。被执行人:董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现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杨立花,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董军、杨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董军、杨立花案件款总额为115211.04元并利随本清。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共计115211.04元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董军已履行案件款39963.57元,被执行人董军、杨立花保证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2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将下剩案件款35247.47元一次性付清并利随本清。若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心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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