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添盛租赁站、李学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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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执1052号案件名称
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添盛租赁站、李学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添盛租赁站;李学太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添盛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3MA64Y73H4Q,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玉金村二社。经营者:黄洋,系该站负责人。被执行人:李学太,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添盛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李学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川190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租赁费49020元。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李学太现有位于巴中市住房一套,本院已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添盛租赁站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添盛租赁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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