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华、沈正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6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1643号
  • 案件名称

    张华、沈正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华;沈正洲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灌南县。被执行人:沈正洲,男,1987年1月2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本院在执行张华与沈正洲合伙协议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1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鹏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