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沈正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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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1643号案件名称
张华、沈正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华;沈正洲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灌南县。被执行人:沈正洲,男,1987年1月2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本院在执行张华与沈正洲合伙协议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1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鹏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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