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石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02民初13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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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378号案件名称
黄云、石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云;石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502民初13378号原告黄云,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石静,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原告黄云与被告石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速裁审理(小额诉讼),原告黄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石静向原告支付工资人民币3066.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开庭审理查明:2021年3月16日,原告黄云与被告石静、中介公司七星关区乐贝蒽家政有限公司签定劳务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家政服务,约定月工资人民币3100.00元,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2021年4月6日因被告要求原告住家,三方协商,工资变更为月4000.00元。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家政服务后,被告未支付原告2021年4月16日至5月8日(22天)工资2933.33元,至今未支付。以上事实有用原告陈述、七星关区乐贝蒽家政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家政劳务工资人民币2933.33.00元,原告诉来本院后,经本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庭前文书,被告对原告诉讼事实已然知晓,被告未作抗辩,结合原告证据,对被告拖欠工资2933.33元事实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静于本判决生效5日内支付原告黄云劳务工资人民币293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黄云负担1.00元,由被告石静负担2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华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流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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