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璧山区馨诺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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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178号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璧山区馨诺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璧山区馨诺文具店案件缘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7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璧山区馨诺文具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东路南段45-1、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FJE85D。经营者:李宁。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璧山区馨诺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琰 人民陪审员 陈 尧 人民陪审员 李 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书瑶书 记 员 黄 原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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