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耀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8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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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8157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耀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耀峰;林晶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8157号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944472713,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惠丰路15号1单元2层4号。法定代表人:杜爽,系经理。被告:赵耀峰,男,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林晶,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耀峰、林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由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云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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