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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军、王伟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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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322号
  • 案件名称

    靳军、王伟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靳军;王伟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322号 原告:王伟庆,男,1975年04月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人民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靳军,男,1975年07月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伟庆诉被告叶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庆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庆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伟庆承担。           审  判  员   朱海云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宁  强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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