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民二庭、安徽未来之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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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043号案件名称
本院民二庭、安徽未来之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本院民二庭;安徽未来之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志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安徽未来之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双星国际北楼1702室。法定代表人:陈义霞。被执行人:周志文,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铜陵苏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未来之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志文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 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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