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初1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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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初1543号案件名称
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初1543号原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生福。诉讼代表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系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钱少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福雨,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惠州市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贵。原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本院(2020)粤01破245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且原告即破产企业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交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辖339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邹殷涛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林 根书 记 员 谢汝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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