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潘殿鹏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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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432号案件名称
张义、潘殿鹏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义;潘殿鹏;张倩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男性,1972年12月5日出生,210225197212050456,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被执行人:潘殿鹏,男性,1994年5月15日出生,210283199405157818,汉族,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被执行人:张倩倩,女性,1995年9月29日出生,210283199509297823,汉族,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年3月1日生效的(2021)辽0283民初58号判决,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详见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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