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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潘殿鹏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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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432号
  • 案件名称

    张义、潘殿鹏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义;潘殿鹏;张倩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男性,1972年12月5日出生,210225197212050456,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被执行人:潘殿鹏,男性,1994年5月15日出生,210283199405157818,汉族,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被执行人:张倩倩,女性,1995年9月29日出生,210283199509297823,汉族,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年3月1日生效的(2021)辽0283民初58号判决,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详见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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