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仇志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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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350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仇志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仇志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350号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仇志亮,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仇志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新建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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