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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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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0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0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常宁市。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482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9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记录。于2021年4月10日向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拥有不动产信息;于2021年4月10日向常宁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股权信息;于2021年4月10日向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于2021年4月10日向银行及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和收益类保险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彭某某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彭某某适用失信人措施。综上,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弋阳县中博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小文审判员  白伟军审判员  尹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贺文成书记员  李明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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