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5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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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583号之一案件名称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路297号。法定代表人:潘庆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灵官镇官桥村。法定代表人:张守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民终8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8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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