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洲、马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6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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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6921号案件名称
方洲、马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方洲;马蕾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6921号原告:方洲,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马蕾,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方洲诉被告马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方洲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洲负担。审判员 丁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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