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莉、朱宏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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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2116号案件名称
陈莉、朱宏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莉;朱宏志;丁然;刘杨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2116号原告:陈莉,女,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被告:朱宏志,男,回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王**钧,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然,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第三人:刘杨,男,汉族,1983年8月30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原告陈莉诉被告朱宏志、第三人丁然、刘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莉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陈莉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盈洁人民陪审员 孟 英人民陪审员 穆素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欣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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