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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朱宏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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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2116号
  • 案件名称

    陈莉、朱宏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莉;朱宏志;丁然;刘杨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2116号原告:陈莉,女,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被告:朱宏志,男,回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王**钧,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然,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第三人:刘杨,男,汉族,1983年8月30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原告陈莉诉被告朱宏志、第三人丁然、刘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莉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陈莉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盈洁人民陪审员  孟 英人民陪审员  穆素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欣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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