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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瑞鑫、胡庆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8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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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8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曾瑞鑫、胡庆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曾瑞鑫;胡庆忠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瑞鑫,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胡庆忠,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曾瑞鑫与被执行人胡庆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8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已执行标的为6,674.06元,未执行标的为83,352.9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号吉利牌车辆(轮候查封、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已扣划给申请人6,907.05元),其余的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冻结、扣划。    3.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秋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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