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高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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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66号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某1;高某2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766号原告:高某1,男,回族,生于1987年10月11日,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高某2,男,回族,生于1993年7月4日,农民,高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高某1诉被告高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1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9415元(壹万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至7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八丹乡、八松乡等农网改造项目的工地务工。务工结束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动报酬,剩余19415元,被告承诺过几天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今天推明天的拖着,就是迟迟不肯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并不接原告电话,不回原告信息,使原告追索无果。综上,原告打工挣钱养家糊口不容易,被告却将原告养家的这笔血汗钱拖欠不给,致使原告生活更加困难,生计无法维持。现被告完全有能力履行就是不肯支付原告的劳务费,为此,特向贵院起诉,望法庭查明事实,判准原告的上述各项诉讼请求。被告高某2口头辩称:欠款属实,他也同意偿还,给他一个月时间他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高某2偿还原告高某1劳动报酬19415元,于2021年10月14日之前全部给清。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高某2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清人民陪审员 司庆军人民陪审员 马菊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小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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