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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杨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3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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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3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杨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杨芳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营业场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负责人:吴曙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阳恩长,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芳,女,侗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1202民初646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2021年7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查询;2021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杨芳名下(共有权人为幸铁)的坐落在怀化市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当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90843.4元及信用卡费用18665.87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宏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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