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弘、沈阳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中华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异7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异745号案件名称
王秋弘、沈阳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中华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秋弘;沈阳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中华路店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异74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秋弘,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沈阳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中华路店,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2509500H。负责人谢惠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诗彤,系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中华路店与被执行人王秋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秋弘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做出的(2020)辽0102执5158号执行裁定书和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秋弘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秋弘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秋弘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姚 宏审 判 员 赵 博审 判 员 祁美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娜书 记 员 王施越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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