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赵海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1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131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赵海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赵海清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131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办事处海棠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6129189R。负责人:陈炫霖,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笙,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海清,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被告赵海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晏 兵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李清清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姚登勤、刘秋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214号 下一篇 巩留县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4民初191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