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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吴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1227民初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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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1007号
  • 案件名称

    马某、吴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马某;吴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1227民初1007号原告:马某,男,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机动车买卖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购车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30日21时签订《机动车买卖协议》1份,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其依约履行协议内容均未果,故此成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双方于2021年4月30日21时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二、被告吴某自愿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马某一次性返还购车款60000元及车辆维修费、保险费、违章处理费等费用共计78000元;三、原告马某自愿于2021年9月8日前向被告吴某返还车牌号为甘K81488(发动机号为DBE04844)的福特锐界牌机动车一辆;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其他双方再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被告吴某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汭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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