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1202刑初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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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刑初194号案件名称
朱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某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0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单良,系铁岭市银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一部刑诉[202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周洪波、检察官助理姚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单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6日19时48分,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M×××××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铁岭市银州区中国石油门前,被民警当场要求接受酒精检测,经检测朱某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98mg/100ml,民警遂将朱某带至铁岭县中心医院急救中心进行抽血检验,并于次日将朱某抽取的血样编号为F05109064的血液样本送往铁岭市固仑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1年2月27日铁岭市固仑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铁岭市固仑司法鉴定所(2021)铁固(BJ)检鉴定第(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朱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196.5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明,机动车查询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铁岭市固仑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及抽取血液经过视频资料,户籍证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及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另鉴于被告人朱某全额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云生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佟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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