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吓雄、赵天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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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603号案件名称
赵吓雄、赵天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吓雄;赵天平;勐海建南金店;张秀叶;赵天婧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603号原告:赵吓雄,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赵天平,男,汉族,1993年1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伟(特别授权),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勐海建南金店。经营者:翁国通。被告:张秀叶,女,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赵天婧,女,汉族,1997年1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吓雄、赵天平与被告勐海建南金店、张秀叶、赵天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吓雄、赵天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勐海建南金店、张秀叶、赵天婧偿还原告黄金价款208269元,并支付立案之日至付清之日以万2082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赵吓雄与被告翁国通、张秀叶原系亲家关系,原告赵吓雄女儿即被告赵天婧嫁给翁国通、张秀叶之子,两家都从事黄金业务,2019年3月20日,原告赵吓雄、赵天平通过顺丰快递黄金给被告赵天婧,交由被告勐海建南金店、张秀叶代卖,价值208269元,被告勐海建南金店、张秀叶将原告的黄金出售后未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基于亲家关系,原告没及时催收,后因赵天婧离婚,被告翁国通、张秀叶就拒绝支付黄金款。现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发现,被告赵文婧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与本案无实际利害关系,而被告勐海建南金店的住所地为勐海县勐海镇嘎海路9号门面3-4号,被告张秀叶的住所地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合同履行地亦为勐海县勐海镇嘎海路9号门面3-4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确定管辖权的一般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田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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