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王利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23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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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234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王利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王利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陈兴旺。被执行人:王利军,男性,1973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柴霞,女性,1974年07月04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军飞,男性,1972年08月15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利军、柴霞、王军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利军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利军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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