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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路京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8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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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545号
  • 案件名称

    李伟、路京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伟;路京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12民初8545号原告:李伟,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京磊,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原告李伟与被告路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京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路京磊偿还李伟借款10000元;2.路京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李伟、路京磊之间系朋友关系,路京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4月24号向李伟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李伟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路京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4月24日,路京磊向李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借款人:路京磊出借人:李伟借款人:路京磊,借款人路京磊今向出借人李伟借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元整用于资金周转,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清,借款期间无利息,如借款人拒不偿还,出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由借款人全部承担)以上唯恐空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借款人:路京磊出借人:李伟借款日期:2013.4.24号”。2、李伟庭审陈述,其与路京磊系朋友关系,2013年,路京磊因为买彩票欠款,故向其借款10000元用于还债,2013年4月24日,其将借款给了路京磊,2013年4月24日之前先给了路京磊8000元,后又给了路京磊2000元,且让路京磊出具了涉案的10000元借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伟提供的借条与其庭审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路京磊向其借款10000元的事实,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现李伟要求路京磊偿还借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路京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的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路京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伟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路京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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