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戟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04财保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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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财保1244号案件名称
四川戟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戟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244号申请人:四川戟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46号29幢2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UCAB55。被申请人: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742263379D。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7756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2021年9月9日,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77568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妍麟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244号申请人:四川戟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46号29幢2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UCAB55。被申请人: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742263379D。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7756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2021年9月9日,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77568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妍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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