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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戟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04财保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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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财保1244号
  • 案件名称

    四川戟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四川戟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244号申请人:四川戟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46号29幢2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UCAB55。被申请人: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742263379D。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7756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2021年9月9日,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77568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妍麟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244号申请人:四川戟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46号29幢2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UCAB55。被申请人: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742263379D。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7756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2021年9月9日,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77568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妍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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