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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健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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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077号
  • 案件名称

    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健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健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6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9号整栋(部位:802-1)。法定代表人:雷宗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奕山,男,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上诉人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思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思璞公司不予支付李健27416.24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思璞公司有新证据未提出,未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思璞公司的诉讼请求。李健辩称,不同意思璞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思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一)劳动仲裁情况:李健于2020年7月8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思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760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20]4986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思璞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416.24元。(二)思璞公司诉请:1.思璞公司无需支付李健27416.24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健负担。(三)劳动关系情况:李健于2018年6月12日入职思璞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4800元,转正后月工资调整为6000元+绩效奖励;李健最后工作日是2020年7月6日。思璞公司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个月工资,李健离职前12个月收到的工资为:2020年6月10日6500元、2020年5月11日6455元、2020年4月10日6455元、2020年3月10日6305元、2020年2月11日6455元、2020年1月17日5000元、2020年1月13日6455元、2020年12月10日6469.33元、2019年11月12日6500元、2019年10月11日6500元、2019年9月10日6154.33元、2019年8月12日6500元、2019年7月11日6500元。(四)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李健称思璞公司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离职证明》已记载李健系被动离职。思璞公司主张因李健绩效考核不合格,与李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思璞公司对此提交了绩效明细、绩效考核确认表、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的《员工手册》、《离职证明》。李健称仅在入职时看过员工手册,此后思璞公司多次更改员工手册内容,李健均未看过。李健于2020年7月7日收到思璞公司发出的《离职证明》记载:“兹有我单位员工李健于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7月7日在我单位担任中级自媒体运营专员一职,现被动离职,于2020年7月7日与我单位正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思璞公司主张李健绩效考核不合格,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思璞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将考核方案具体内容经李健确认,且思璞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亦记载李健系被动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的规定,思璞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思璞公司将李健辞退的行为缺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李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6854.06元【(2020年6月10日6500元+2020年5月11日6455元+2020年4月10日6455元、2020年3月10日6305元+2020年2月11日6455元+2020年1月17日5000元+2020年1月13日6455元+2020年12月10日6469.33元+2019年11月12日6500元+2019年10月11日6500元+2019年9月10日6154.33元+2019年8月12日6500元+2019年7月11日6500元)÷12个月】,思璞公司应支付李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416.24元(6854.06元×2个月×2倍)。一审法院判决:一、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416.24元;二、驳回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另查明,在仲裁时,李健表示思璞公司在2020年6月开始的绩效考核方案进行修改,后以绩效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思璞公司表示辞退李健的依据是李健连续3个月绩效考核不过关并买粉丝对工作数据作假。二审中,一、思璞公司提交了:1、李健聊天截图,拟证明李健协同其他同事进行数据作假;2、承诺书,拟证明与李健同组的员工承认数据作假,且承诺不再发生类似事件;3、员工手册,拟证明员工手册内容显示,工作作假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4、员工手册签字表,拟证明李健在确认表上签名,明确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且愿意遵守。李健表示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能作为证据,对证据2不清楚,对真实性不确认,对证据3,不确定是李健当时看的那一份,经过很多改版,李健是18年入职,两年有变更版本,入职期间有签名,后面和修订版本没有签过名,对证据4没有异议。二、思璞公司表示辞退李健的理由是李健绩效不合格,李健不是第一次绩效不合格,之前有工作能力不足,进行调岗。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思璞公司解除与李健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思璞公司在一审时表示因李健绩效考核不合格,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思璞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考核方案具体内容已经李健确认,且思璞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亦记载李健系被动离职,即思璞公司辞退李健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亦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一审据此判决思璞公司向李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李健是否对工作数据作假的问题。虽思璞公司在仲裁时主张李健对工作数据作假是其辞退李健的原因之一,但鉴于李健仅表示思璞公司辞退其的理由为绩效不合格,且思璞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主张该理由是其辞退李健的理由之一,亦未有证据证明该理由是思璞公司辞退李健时已向其说明的理由,故本院对思璞公司的该主张不予审查。综上所述,经审思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伟华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魏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紫荆郭桂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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