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焕军与张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6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643号案件名称
赵焕军与张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焕军;张力;韩云;任莲萍;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恢643号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66。负责人:刘建芸,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焕军,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高中文化,现住西安市,个体,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力,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汉族,中专文化,现住西安市,个体,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韩云,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高中文化,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任莲萍,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14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赵焕军、张力、王某某、韩云、任莲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7)陕0802 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9)陕0802执恢15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焕军、张力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号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08XXXX号)。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拍卖上述房产。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3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竞买人刘建廷通过竞买号V6861以1205000元最高价胜出。2021年8月24日竞买保证金10万元进入我院执行工作局账户,但买受人刘建廷未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相关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多次催促延期都未能足额支付尾款,截止2021年9月18日只收到保证金10万元,经多次通知要求买受人刘建廷前来法院谈话未能到达,上述拍卖行为视为悔拍。我院于2021年10月23日至10月24日重新拍卖被执行人赵焕军、张力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号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08XXXX号),申请执行人以重新拍卖后审限超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恢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春 生审 判 员 刘 庆 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晏 文 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艳芬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79号之三十八 下一篇 孙凯文、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91执恢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