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燕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54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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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54054号案件名称
黄燕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燕;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54054号原告:黄燕,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丽,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A区、C区及37楼A区、B区及38楼A区、B区。法定代表人:蔡成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亦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与被告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燕撤回对被告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黄燕负担。审 判 员 黄宗琴法官助理 周 瑜书 记 员 周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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