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玉红、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78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7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玉红、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遂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周玉红;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78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尹晓鸿,刑庭庭长。被执行人:周玉红,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23日,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玉红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川09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玉红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其名下登记的位于简阳市(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一套已被本院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移送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向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静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