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汉佳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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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196号案件名称
武安市汉佳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武安市汉佳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196号原告:武安市汉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午汲镇峰店村村委会西200米。法定代表人:田振义,职位。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龙山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凯。原告武安市汉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武安市汉佳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安市汉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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