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艳丽、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0521民初23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321号
  • 案件名称

    谢艳丽、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谢艳丽;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0521民初2321号原告:谢艳丽,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前进社区一街坊福双路道东。法定代表人:苏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德伟,该公司经理。原告谢艳丽与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艳丽、被告建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艳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0日,被告因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2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建辉公司对原告谢艳丽起诉的欠款事实认可,同意偿还欠款,但认为现在没有能力进行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建辉公司承认原告谢艳丽在本案中主张的欠款事实,故对谢艳丽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艳丽欠款1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紫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