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利、孙正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0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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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0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水利、孙正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水利;孙正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0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水利,男。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正义,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水利与孙正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正义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水利偿还借款79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98元。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正义名下的机动车一辆(轮候),经查明被执行人孙正义名下有银行存款305.94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再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经在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调查,被执行人孙正义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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