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国与吴小林、阜阳市颍泉路运汽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3民初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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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3民初2270号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吴小林、阜阳市颍泉路运汽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建国;吴小林;阜阳市颍泉路运汽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3民初2270号原告:陈建国,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恒,德州德城大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吴小林,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阜阳市颍泉路运汽车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河桥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28号万方金融广场4#写字楼1001-1006室。负责人:季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陈林,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吴小林、阜阳市颍泉路运汽车队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国撤回对被告吴小林、阜阳市颍泉路运汽车队的起诉。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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