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廷霸与王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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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420号案件名称
钟廷霸与王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钟廷霸;王喜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3420号 原告:钟廷霸,男, 1977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王喜兵,男, 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钟廷霸与王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 日立案。原告钟廷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廷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子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星岑-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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