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清富、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7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96号
  • 案件名称

    张清富、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清富;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李显家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富,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灶英,统一社会信用码:914311277808697261,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246号。被执行人:李显家,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李显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1379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